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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規章

    高雄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客語能力認證合格獎勵要點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01-11 10:32

    一、為加強客語之推廣,獎勵本市市民通過客語能力認證,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為參加當年度客語能力認證各級別考試合格,且於報考至申請期間設籍本市之市民。

    三、申請人應自每年度客語能力認證各級別考試寄發合格證書日起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申請獎勵金,逾期不受理:

    (一)申請表。(附件一)

    (二)領據切結書(附件二)及申請人或法定代理人撥款帳戶存簿影本。

    (三)戶籍謄本。

    (四)合格證書影本(影本須簽名並簽具「與正本同」字樣)。 前項申請人為未成年人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提出申請。 第一項第二款之金融帳戶非高雄銀行帳戶者,跨行匯款手續費由申請人負擔。

    四、本市各級公私立學校得於前點規定之申請期限內,彙整校內客語能力認證合格名單,檢附下列文件代理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一)申請人請領清冊彙整表。(附件三)

    (二)學校收據及匯款資料。

    (三)申請人領據暨切結書。(附件二)

    (四)申請人戶籍謄本。

    (五)合格證書影本(影本須簽名並簽具「與正本同」字樣)。

    五、申請文件應由申請人、本市各級公私立學校自行或交付郵務機關以掛號送達高雄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申請文件有欠缺,經本會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六、本獎勵核發標準如下:

    (一)初級認證合格者,新臺幣五百元。

    (二)中級認證合格者,新臺幣一千元。

    (三)中高級認證合格者,新臺幣二千元。

    (四)高級認證合格者,新台幣三千元。

    七、個人申請者,獎勵金逕撥入其提供之金融帳戶。 依第四點辦理申請者,獎勵金統一撥付學校,並由學校轉發各申請人。

    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不予獎勵;已獎勵者,得撤銷或廢止其獎勵,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已受領之獎勵金。

    (一)就同一級別同一腔調之認證,曾經受本會或其他機關獎勵。

    (二)已通過較高級別認證,其後以較低級別申請獎勵。

    (三)提供之資料有隱匿、虛偽或不實等情事。

    (四)違背其他法令情形者。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年度預算支應;年度經費不足支應時,當年度不再受理申請。

    十、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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