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手機選單
:::

最新消息

    海洋委員會「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條規定」公告及說明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4-02-03 10:21

    主旨:函轉海洋委員會檢送「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所指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規模之行為樣態,及財務保證書之保證額度或責任保險單之賠償責任限額」公告影本、總說明及內容說明,及相關等公告廢止影本各1份,請廣泛周知各界,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海洋委員會114年1月21日海保字第11300140243號函暨114年1月21日海保字第11300140393號函辦理。
    二、另因旨案已整合,故廢止「從事油輸送行為之規模」、「離岸風力發電工程為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規模之海域工程」、「從事油輸送賠償污染損害財務保證書或責任保險單之賠償責任限額」及「離岸風力發電工程賠償污染損害財務保證書或責任保險單之賠償責任限額」等公告廢止影本。

    :::
    ▲開啟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