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加強客語之推廣,獎勵本市市民及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通過客語能力認證,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為參加當年度客語能力認證各級別考試合格,且於報考至申請期間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
(一)設籍本市之市民。
(二)任職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
三、申請人應自每年度客語能力認證各級別考試寄發合格證書日起六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申請,逾期不受理:
(一)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領據切結書(如附件二)及申請人或法定代理人撥款帳戶存簿影本。
(三)戶籍遷徙紀錄證明書或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識別證影本。
(四)合格證書影本。
前項申請人為未成年人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提出申請。 第一項第二款之金融帳戶非高雄銀行帳戶者,跨行匯款手續費由申請人負擔。
四、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得於前點規定之申請期限內,彙整機關或學校客語能力認證合格名單,檢附下列文件代理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一)請領清冊(如附件三、四)。
(二)機關或學校領款收據(含匯款資料及統編)。
(三)領據切結書(如附件二)。
(四)戶籍遷徙紀錄證明書或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識別證影本。
(五)合格證書影本。
五、申請文件應由申請人、本府所屬機關學校自行或交付郵務機關以掛號送達高雄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申請文件有欠缺,經本會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六、本獎勵之核發標準如下:
(一)第二點第一款人員:
- 初級認證合格者:新臺幣七百元。
- 中級認證合格者: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 中高級認證合格者: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 高級認證合格者:新台幣四千元。
- 專業級認證合格者:新台幣五千元。
(二)第二點第二款人員:依前款標準發給等值商品禮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