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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客家委員會補助全國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警人員 參加114年度客語能力認證報名費實施計畫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12-02 11:33

    客家委員會為推廣客語,鼓勵全國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警人員踴躍參加客語能力認證,及提升其公事客語服務能量,特依據客家基本法第9條規定訂定旨揭計畫,重點摘錄如下:

    1. 實施對象: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央機關所屬(轄)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含私立學校部分)、警察人員、現役軍人、約聘僱人員、技工及工友,不含臨時人員(以下簡稱軍公教警人員)。
    2. 補助原則:(1)全國軍公教警人員凡報名114年度客語能力各級認證,完成測驗且無缺考情形,每人補助報名費新臺幣250元。(2)已有申請其他機關同一腔調同一級別認證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已通過較高級別認證並受有補助者,不得以同一腔調較低級別認證申請。
    3. 申請期限:各申請單位彙整所屬(轄)軍公教警人員申請資料,分二梯次向客家委員會提出申請:(1)第一梯次:於114年9月30日前函送客家委員會者,由該會核定後,於114年撥付補助經費。(2)第二梯次:於114年10月1日至115年1月31日間函送客家委員會者,由該會核定後,於114年或115年撥付補助經費。
    4. 申請方式:
      (1)軍公教警人員於完成測驗後,得檢附加戳到考證明章之認證准考證、領款收據暨切結書向任職機關(構)申請補助,並由該機關(構)彙整後,依期限函報客家委員會申請補助;公立高中職以下學校,應由其所屬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教育主管機關彙整後統一申請;國立學校及私立學校,由該校彙整後申請。
      (2)各申請單位於完成內部審查後,彙整並核算補助經費申請總額,檢具「報名費請領清冊」及收據到會申請補助。至申請人檢附之准考證、領款收據暨切結書及報名費檢核清冊,請申請單位自行檢核留存,並應配合後續相關查察作業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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